沈阳师范大学创业孵化基地入孵办法全面剖析
为贯彻落实《沈阳师范大学关于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精神,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鼓励学生积极从事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提高创业素质和能力,结合我校实际设立沈阳师范大学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为遴选优秀创业项目入驻沈阳师范大学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创业孵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驻条件
第一条 准许进入孵化基地的是以本校全日制在校生为主体创办的“技术服务型、产品开发型、商业服务型”的创业企业,分为工商注册企业和准工商注册企业。工商注册企业指由大学生组建的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从事经营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准工商注册企业指经过半年以上创新创业训练的,具有阶段性成果的,基本具备工商注册条件的创业团队。
第二条 入驻项目须是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为主的项目团队,孵化期为一年。孵化基地对入驻后成功进行工商注册的企业原则上可毕业后扶持2年。
第三条 已通过工商注册的创业实体(团队)须由在校大学生创业者独立创办,并担任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主要经营管理工作。准工商注册的创业团队须由在校大学生发起,并由超过半数的在校生团队成员组成,负责主要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入驻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辽宁产业发展方向,且有利于体现我校学生自身优势和创业特色,对我校大学生创业具有示范和推动作用。基地主要入驻科技创新类、文化创意类、现代服务类、商贸类、动漫设计类、家装设计类等创业项目。
第五条 入驻项目必须有较成熟的创业内核及商业计划书,且具有创新性和良好的市场潜力,与专业结合的项目优先被审核批准;校级、省级及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获奖项目优先被审核批准,对我校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项目优先被审核批准。科技类型公司属于鼓励类优先入驻,服务类、商贸类企业其次审批入驻,对于经营领域为食品饮食类商贸企业、经营方式为简单重复的商贸类企业将会限制审批。
第六条 以下项目原则不予审批入驻: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快递等项目和需要从事生产加工的项目。
第七条 入驻项目应具备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能力,取得创办者或负责人的家长的同意,并由其所在二级学院出具是否同意的意见。
第八条 入驻项目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保证能在基地内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团队成员积极上进,乐观执着,有良好的职业技能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九条 入驻项目应具有相关专业领域的指导教师或创业导师;具有对入驻项目给予支持和项目信誉保证的依托单位。
第十条 对校外服务的入驻项目必须取得工商、税务注册资格,符合市场运营的相关资质要求。
第十一条 入驻项目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担入驻期间发生的商业风险和因企业运营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入驻项目来源:
(一)沈阳师范大学校级以上创新创业竞赛获奖的优秀创业项目。
(二)沈阳师范大学教师具有实用价值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
(三)社会企业扶持的创业项目。
(四)草根创业项目。
第二章 申请入驻程序及所需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入驻的大学生创业者须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入驻孵化基地的审定分为受理、初审、评审、公示、路演五个环节。
(一)受理。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校团委)负责受理大学生创业者提交的入驻申请,按规定收取有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孵化基地对大学生创业者的入驻申请材料、商业计划书以及组织资质等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三)评审。孵化基地组织创业导师专家组对初审通过的创业团队进行答辩,主要对其创新性、经济效益、市场潜力、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
(四)公示。孵化基地办公室将评审通过的拟入驻名单在学校和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对拟入驻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孵化基地提出。孵化基地办公室接到异议材料后,应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创业导师专家组审定。
(五)路演。公示期结束后,所有获得入驻资格的项目团队将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项目路演,并在路演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签署入驻孵化协议书,确定入孵场地及使用面积,并办理入孵手续,正式入驻孵化基地,核发相关大学生创业公司的校内注册执照。
第十四条 已注册的创业项目,申请入驻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沈阳师范大学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申请书》(见附表);
(二)项目创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相关管理制度、企业股东、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及团队成员简历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家长承诺书及家长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创办企业须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资金证明(复印件)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六) 如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的入驻项目,申请时需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
(七)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有效参考材料。
第十五条 未注册的创业项目,申请入驻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沈阳师范大学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申请书》(见附表);
ps:附件表格请到戏剧艺术学院二楼学生办公室李浩老师处领取
(二)项目创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相关管理制度、企业负责人及团队成员简历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家长承诺书及家长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 如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的入驻项目,申请时需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
(五)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有效参考材料。
第三章 入驻项目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孵化基地入驻项目的优惠措施
1.免收入驻场地费。
2.为入驻项目提供基本的办公设备及校园网络端口和通讯端口,免除水电费用。
3.协助并落实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协助符合条件的入驻项目申请国家、省、市的专项扶持资金、创业基金及税收减免等。
4.学校对于入驻项目给予一定的专项基金支持,科技服务类创业企业可向学校申请1000~10000元不等的启动资金支持,该资金不视为法律意义上的投资。
5.定期为入驻项目开展创业法律培训,提供企业管理、战略设计、市场营销、行业研究、项目投资分析等咨询服务。
6.依据《沈阳师范大学创新创业实践教育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对于入驻基地孵化期满一年,并通过各项考核的创业团队成员,给予创新创业活动1—3学分。
7.将入驻项目与校外创业资源进行对接,引进融投资服务 。
8.协助入驻项目解决其他问题。
第四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孵化期满退出。一年协议期满后,入驻项目负责人应办理相关手续,主动退出。如要继续入驻,应重新提出申请,参与项目遴选,孵化效果显著者优先入驻。
第十八条
自动申请退出
1.因入驻项目内部问题,负责人向基地提出申请退出;
2.企业法人代表毕业离校两年(含两年)以上;
3.入驻项目孵化成功后提出申请退出。
第十九条
责令退出
入驻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基地有权终止协议,以书面形式通知责令退出创业孵化基地。
1.经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2.严重或屡次违反孵化基地有关管理规定;
3.私自转租给其他经营者;
4.其他必须退出孵化基地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沈阳师范大学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设立在校团委。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