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阳师范大学文件
沈师大校[2014]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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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充分调动研究生学习与科研的积极性,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和省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实施意见》(辽财教[2013]505号),以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14]376号)文件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已纳入国家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在读,且在学习、科研、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我校优秀研究生。
二、奖励范围、标准
根据我校实际,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类别;一年级研究生奖学金设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类别。
(一)二、三年级学业奖学金按二、三年级全日制研究生50%的比例予以奖励。
等 级 奖励金额(元/学年) 获奖比例
特等奖 10000 3%
一等奖 8000 12%
二等奖 6000 15%
三等奖 4000 20%
(二)一年级研究生奖学金按一年级全日制研究生50%的比例予以奖励。
来自“985”院校和“211”院校及高校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可分别获得学业奖学金的一等奖和二等奖;三等奖获奖研究生根据获奖比例依据评定条件确定。
三、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学习成绩优良,并能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四、不具备申请资格的情况
在参评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一)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社会公德而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不积极参加学校或培养单位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者。
(三)参评学年学习科目有不及格者。
(四)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而不按期交纳学费、住宿费者。
(五)新生未按规定完成注册手续者。
(六)延期毕业者。
五、评审原则、程序与组织管理
(一)评审原则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过程必须严格依据标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引导研究生思想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和心理素质的健康发展。
(二)评审程序
1、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在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束后进行。
二、三年级研究生:
(1)在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实践、突出贡献等方面表现优异的研究生由学校评定特等奖。
(2)学校根据奖学金评选比例,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名额下达培养单位,由培养单位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实践等综合考虑评定。
一年级研究生:
(1)来自“985”院校的研究生可获得学业奖学金一等奖,来自“211”院校的研究生、高校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可获得学业奖学金二等奖。
(2)学校根据奖学金评选比例,将三等奖名额下达培养单位,由培养单位根据一志愿录取研究生的入学考试成绩、复试成绩等综合考虑评定。
2、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须根据个人学业成绩及相关条件要求,填写《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交思想政治表现情况、学业成绩单、发表论文及科研成果证明等支撑材料。
3、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申请,依据其综合测评结果和所提供的支撑材料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将初评结果和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处。
4、研究生处对各单位报送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并提请学校审议通过。审议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2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生效。
5、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过程和结果有异议者,可在2个公示期内向培养单位或学校提出复议要求,对符合复议的情况,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予以答复。
(三)组织管理
1、学校成立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牵头,研究生处、校务办公室、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学科与科研工作处、审计监察处、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培养单位分管研究生工作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培养单位成立由单位主管领导、研究生导师、辅导员和学生代表构成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与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的制定,并组织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格审查、评审和报批工作。
2、在学校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基本框架内,各培养单位须自行制定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细则,并报学校备案。培养单位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评定条件和获奖比例进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保证质量。
六、奖金发放的基本要求
(一)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奖学金应优先用于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二)有下列情况者,一经查实,追回荣誉证书及学业奖学金,并视情况予以相应处理。
1、获奖者在申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2、将学业奖学金用于与个人学习科研及基本生活无关的不正当活动。
(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可与研究生国家或政府奖学金和其他社会赞助奖学金兼得,但获奖申报成果不能兼用。
(四)获得奖学金后因个人原因退学不能继续完成学业者,学校有权追索相应奖励证书和奖学金。
七、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沈阳师范大学校务办公室
2014年9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