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弹性学制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改革和完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制度,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积极为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和获取就业岗位者创造条件,根据《沈阳师范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弹性学制的适用范围
(一)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标准学制如下:所有科学学位和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标准学制为3年。其他专业学位(含法律硕士(法学)、教育硕士、艺术硕士、体育硕士、公共管理硕士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标准学制为2年。
(二)对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品学兼优者、正式获取就业岗位者、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可以实行2-5年弹性学制,(即修业年限最短不少于2年,最长不超过5年)。
(三)实施弹性学制,须经学生本人申请,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处审核,学校批准。
(四)实施弹性学制的研究生,其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国家学位条例和学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提前毕业的实施细则
(一)对品学兼优者申请提前毕业的,按照《沈阳师范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的暂行规定》执行。
(二)对考取博士研究生的学生申请提前毕业的,按如下规定执行。
1.申请条件
(1)修业年限不少于2年;
(2)达到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的要求;
(3)完成硕士论文写作,提交硕士论文。
2.审批程序
(1)由本人向培养单位提交经导师推荐的书面申请;
(2)经培养单位审查同意后,由本人填写《沈阳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表》,连同申请材料的原件报送研究生处审批。
(3)每年3月上旬,培养单位要完成对申请提前毕业研究生的受理和上报工作。中旬之前,研究生处要完成对提前毕业研究生的资格审查和申请材料的复核、审批。
3.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
(1)获准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其硕士论文经审查通过者,准予进行论文答辩,答辩通过后,授予硕士学位。
(2)硕士论文答辩和硕士学位申请工作,按照《沈阳师范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3)所有答辩材料和学位申请材料于每年3月中旬前报送研究生处。经研究生处对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毕业典礼及学位授予仪式与同届毕业研究生一并进行。
(4)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并考取博士研究生者,入学注册如需要出具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同意,可提前颁发证书,持博士录取证明领取。提前领取证书者由研究生处备案,并在学位评定会上通报。
4.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其硕士论文审查和硕士论文答辩其中一项未通过者,提前毕业申请无效,随正常毕业研究生进行。
5.提前毕业的享受助学金的研究生的助学金发至学位授予当月,自筹经费的研究生学费按该专业标准学制收取。
三、延期毕业的实施细则
(一)已经被录取注册的研究生,因病休学或取得正式工作岗位的,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申请延期毕业。延期毕业的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5年。超过5年未能完成学业者,按肄业或结业处理。
(二)申请延期毕业的研究生,按如下规定执行。
1.申请程序
(1)由本人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因病申请延期的,要出具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因参加工作申请延期的,要出具本人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
(2)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2.毕业条件
(1)达到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要求。
(2)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的写作,提交硕士论文。
3.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工作与当年毕业的硕士研究生相同。
4.延期毕业的自费生的学费按所在专业标准学制收取,享受助学金的研究生的助学金视修业情况发放,发放的最多年限不超过所在专业的标准学制年限。
5.延期毕业研究生各阶段的学习成绩,由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处分别备案。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