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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2-23浏览次数:645



沈阳师范大学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评委守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招生考试法律法规;按照《沈阳师范大学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实施办法》沈师大校[2011]258号文件要求,认真履行学校赋予的工作职责,维护我校招生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思想政治素质高、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当年无子女或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未在外办班和未给辅导班讲课,不徇私舞弊,不接受考生礼金礼品和吃请。在外省招生过程中不允许私自离队,不允许参加任何形式的吃请,在任何时间、地点都不允许接待考生及家长来访,如有违反者均视为违纪,取消评委资格。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分工作,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配合其他工作人员做好考务工作。

四、遵守考场纪律,执行考场规则,必须佩带评委标志,坚持独立思考的原则,不得与他人相互交流。开考前通讯工具一律上缴纪检人员代为保管,禁止吸烟、谈笑、阅读与考试无关的资料,考试过程中不得在考生面前对其考试情况进行品头论足,更不得对其有嘲讽讥笑等行为。

五、认真填写打分单并履行签字手续,打分单须现场填写,字迹工整、清晰,不准考试后再誊写打分单,出考场必须上交打分单。

六、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分,不自立评分标准,不打人情分、印象分,不准提示或暗示考生,做到宽严适度,始终如一。打分必须是整数,不能超出该科目满分,必须按科目满分,不能折合成百分制打分。如出错必须经审计监察人员同意后方能修改,修改处必须签名。如所打分数不符合要求,学校有权取消此评委打分成绩。

七、严格执行考试保密规定,不透露考试信息;服从学校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各项规则、决定;如在考试中产生任何质疑和发现任何问题,及时向学校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反映;尊重考试相关工作人员的劳动,配合做好考务工作。

八、自觉接受审计监察人员的监督、接受社会舆论和广大考生、家长的监督;对违反招生专业考试有关规定的评委,考点负责人有权予以制止,对情节严重的,有权取消其评委资格。

严肃处理考试中的违规行为,如发现评委在考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追究评委责任并取消相关考生入学资格。未尽事宜,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及我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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