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大学生参军政策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3-28浏览次数:1316

一、征集及登记对象
  男兵:征集主体对象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和应届毕业生。
女兵:征集对象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已被普通高校录取未报到入学的学生。
  兵役登记: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22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在当年6月30日前登录“全国征兵网”或到当地兵役登记机构进行兵役登记。已登记但未征集入伍的适龄公民,每年应当到兵役登记机构进行核验,直至年满22周岁止,本科以上学历学生放宽至24周岁。漏登的应进行补登。
  二、征集基本条件
年龄条件:男兵: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放宽到22周岁,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女兵: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放宽到20周岁、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2周岁。
  1.身高:男青年不低于1.60米,女青年不低于1.58米。
  2.体重:男青年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青年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身高-110)kg)]。
  3.视力:裸眼视力不低于4.6(右)、4.5(左)。
  4.其他:面颈部瘢痕长径超过3厘米;面颈部、着短装其它裸露部位纹身长径超过3厘米,其它裸露部位纹身长径超过10厘米;面颈部长径超过1cm(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肿瘤、囊肿;重度腋臭,习惯性脱臼,腰椎间盘突出,手指、足趾残缺或畸形,胸廓畸形,混合痔,淋病,梅毒,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艾滋病,癫痫,精神分裂症,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色盲等;不合格。
  三、征集时间及方法程序
  男兵:5月30日前,已进行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大学生,均可登录“全国征兵网”报名。6月上旬,县(市)征兵办组织预征对象体检(6月上旬,完成已报名大学生体检、政治考核及预定兵;后期,大学生报名应征可随到随检) 9月中旬,交接起运新兵。
  女兵:应征女青年6月10日至8月5日登录“全国征兵网”报名。8月上旬,组织初选预征对象初审初检和综合素质考评;8月中下旬,组织体检;9月上旬,组织体检合格人员政治考核;9月中下旬,定兵、交接起运。
  方法程序:
1.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还需下载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2.女兵报名截止后,网上报名系统根据报名人员当年高考相对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按5倍征集任务数自动筛选初选预征对象。8月6日至8月15日,初选预征对象登陆“全国征兵网”打印《应征女青年网上报名及审核表》,持此表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应征。

(三)大学生特别优待政策
  1.优先优待
  (1)享受优先报名应征、体检政审、审批定兵、安排使用政策以及体检绿色通道。
  (2)国家资助学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2.选用培养
  (1)选取士官: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大学毕业生士兵,首次选取为士官的,参照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有关规定授予军衔和确定工资起点标准,高校学习时间视同服役时间。
  (2)士兵提干:本科以上学历,入伍1年半以上,优先列为提干对象。
  (3)报考军校: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士兵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军队院校招生考试,年龄放宽1岁;大专毕业生士兵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取的到有关军队院校学习,学制2年,毕业合格的列入年度生长干部学员毕业分配计划。
  (4)保送入学: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推荐对象,按照规定保送入军队院校培训,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6个月任职培训。
  3.复学升学
  (1)复学(入学):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2)考试升学加分: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3)免修军事技能: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4)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规模控制在5000人以内,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不得挪用。
  (5)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鼓励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将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
  (6)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退役人员在继续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允许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4.就业服务
  (1)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
  (2)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3)在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
  (4)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拿出一定比例的工作岗位定向招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退役大学生士兵。
  (5)乡镇补充干部、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配备时,享受重点优先录用政策;对返乡务农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鼓励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村居“两委”班子选举。
  (6)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中,全省每年拿出20%以上的招录培养计划,专门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获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报名和录用。
(7)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政府接收并发给经济补助,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沈阳师范大学关于全日制学生应征入伍及退役复学有关工作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征兵工作的意见》(辽教办发[2015]115号)文件精神,落实国家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的有关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大学生征兵及退役士兵复学安置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和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我校全日制研究生,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应征入伍
第三条  全员发动。全体教职工均有宣传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政策的责任和义务,以兵役法宣传和政策法规解读为重点,强化大学生国防意识和依法服兵役观念,使大学生能够把个人理想与价值追求融入到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之中,大力营造有志青年参军入伍、献身国防的浓厚氛围。
第四条  政治审查。对在校学生的政治审查,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其进行初审,武装部在学院初审的基础上进行复审,并签署综合审查意见。
第三章  学籍、学业管理
第五条  新生应征入伍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本人或代理人需持新生的高校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到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在校生应征入伍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学生申请保留学籍须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沈阳师范大学应征入伍学生保留学籍审批表》,经所在学院审核,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报学校武装部批准。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逾期不办理恢复学籍手续,学校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其退学处理。
第七条  在籍学生在当学期开学一个月后(以入伍通知书为准)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专业课程免试,学院可以根据其平时的考勤、作业、笔记、测验、期中考试等情况直接确定期末成绩和学分;公共课成绩认定为70分(研究生认定为85分);学生若想取得更高成绩,也可以待退役复学后参加期末考试,平时成绩计满分,以最高成绩注册。在当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以入伍通知书为准)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本学期所选课程成绩不予认定;当学期期初补缓考课程免试,成绩直接认定为60(及格)(研究生认定为75分)。
入伍前所学课程若有不及格课程,待退役复学后,进行重修。
第八条  在籍大学生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期间,有条件的可以自学原专业课程,经本人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免修,批复后(需经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准假)可已返校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平时成绩计满分,通过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并在退役后返回原专业复学的,服役期间所学的课程成绩予以认定。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九条  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因身体原因退兵的,准予恢复学籍,继续参加学习。
第四章  退役复学
第十条  复学(入学)。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应向学校提出申请恢复入学资格,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在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应向学校提出申请恢复学籍,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出现役后2年。
第十一条  专业调整。在籍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
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复学后,在不违反国家、省教育厅转专业政策、学院专业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学校组织的转专业考核(荣立三等功及以上的免予考核),可以优先转入同批次相关专业,报省教育厅核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组织发展。党组织在研究退役复读大学生申
请入党时,如满足入学积极分子条件可直接列入入党积极分子,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规定的党员条件标准时可优先培养入党。
第十三条  免修学分。复学后如有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可以免修,学生需要自己选课,成绩认定为90或者优秀,直接获得学分。
第十四条  退役大学生士兵,退出现役后3年内享受应届毕业生待遇,可享受我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五章  学费资助政策
第十五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第十六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高职、研究生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第十七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程序。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按照学生提出申请、学校审核上报、国家拨付资金、学校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如因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按照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武装部、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