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剧艺术学院教师本科教学工作 业绩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2-23浏览次数:162

戏剧艺术学院教师本科教学工作

业绩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考核教师本科教学工作,强化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和质量意识,激励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根据《沈阳师范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从事全日制普通本科教学的专任教师在课程教学、实践教学、教学建设与研究等方面工作业绩的考核。

第三条  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是我院教师年度考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规定在每年末组织考核。

第四条  考核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数量与质量、定量和定性、学校与学院相结合考核的原则。

第五条  学院成立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考核工作组主要职责负责制定考核办法和评价标准,依据考核办法制定我院的业绩考核细则,对所属教师进行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审定考核结果。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学院各专业系成立初评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教师的业绩初评。并将初评结果上报至学院考核领导小组。

第七条  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主要围绕教学过程业绩和教学建设与研究业绩进行,二者业绩总和进行排名按比例得出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结果。

第二章  教学过程业绩

第八条  教学过程业绩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质”和“量”的业绩。“量”是指课程教学工作量和实践教学工作量。课程教学工作量是指教师讲授和辅导的工作量(含实践课);实践教学工作量包括实习、毕业论文等基本实践教学工作量和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科研立项、社会实践、社团活动以及指导青年教师、班导师等创新实践教学工作量。“质”是指完成的教学效果。

第九条  学院对教师的年度教学工作量提出最低要求标准(详见下表),且每年完成的教学工作量中课程教学工作量不低于年总教学工作量的80%,实践教学工作量专业课教师不低于20%、理论课教师不低于8%、钢琴伴奏教师不低于10%。(非主观因素,完成课堂教学工作量的90%视为完成课堂教学工作任务,对于因生源不足导致的课时量不足,可用排练课时*0.5计入课程教学工作量,直至达到额定教学工作量标准。)

职称类别

岗位类别

教学工作量

专业理论课

(课程教学工作量占92%、实践教学工作量占8%)

专业术科

(课程教学工作量占80%、实践教学工作量占20%)

钢琴伴奏

(课程教学工作量占90%、实践教学工作量占10%)

总课时(课程教学工作量+实践教学工作量)

教授

副教授

教学为主

400(360+40)

500(400+100)

444(400+44)

教学科研并重

289(260+29)

400(320+80)

讲师、助教

333(300+33)

469(375+94)

417(375+42)

第十条  课程教学工作量=课程教学工作数量×课程教学质量系数。课程教学工作质量系数(K1),由任课教师在学院年度评教(学生年度评教平均分×0.7+院内聘请同行专家组成专家组年度评教×0.3)排名情况而定,数值在1.2-0.8之间。

第十一条  课程教学任务包括教学材料、教学环节、教学纪律、教学计划执行情况等基本教学环节的工作任务。(详见附表一)

第十二条  计算课程教学工作量时,各系根据教师基本教学环节工作任务的完成质量情况按0.9-1.1的系数(K2)乘以实际授课学时计算。(打分标准参见附件一)

第十三条  超出额定课程教学工作量部分为超课时,根据教学需要,超出额定课程教学工作量25%的超课时,教师应服从学院安排,不允许以各种理由拒绝,超出的25%课时量的课时费按超课时标准计算。

第十四条  新开课程课时量计算:实际课时量*1.2(只限第一轮授课)

第十五条  实践教学中的基本实践教学工作和创新实践教学工作折合课时标准参见附件二。

第十六条  计算省级以上精品开放课程(主讲人)教学工作量,在所讲课程质量系数≥1的情况下,应乘以的系数为省级1.1、国家级1.3,取高值计算。

第十七条  专任教师的超工作量经费按照《沈阳师范大学教师编制管理暂行办法》(沈师大校发2007号195号)以空编费的形式划拨,由各系进行二次分配。

第三章  教学建设与研究业绩

第十八条  教学建设与研究业绩作为教学工作业绩的加分项,教师在完成教学过程业绩的基础上,承担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教学奖励等,以分值形式核算至教学工作业绩中(见附件二)。

第十九条  同一项目获得多级立项或奖励不累计。

第四章  考核等级与评定

第二十条  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行等级考核制,按比例确定。考核结论分为A、B、C和D四个等级。按照A级不超过20%,A、B级总和不超过当年度参加考核教师人数的65%。

第二十一条  各等级评价标准的大致要求如下:

 A级:教师在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前提下,教学效果和教学建设与研究这两方面中至少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要求A级教师所主讲课程学生评教分数在90分以上,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中的两条:①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省级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校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②承担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实习(见习)、社会实践、社团活动和指导青年教师的相关工作之一;③教学建设与研究分在10分以上。

 B级:教师在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前提下,教学效果和教学建设与研究这两方面中至少在某一方面表现比较突出。

D级:教师未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或在教学效果、教学建设与研究这两方面中有一方面表现明显不足。如教学质量测评不合格,或出现教书育人中影响恶劣事件,或出现一级教学事故者(或二级教学事故两次或三级教学事故三次),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学校、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或任课班级有三分之二以上学生提出要求撤换任课教师且理由充分。

C级:介于B级和D级标准之间,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考核。

第二十二条  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国家级精品课程和国家级教改项目(第一完成人为我校教师且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国家级和省级教学名师奖的教师,自获得荣誉起三年内享受免考核待遇,考核成绩为A,且不占学院A级的指标(与第二十一条规定矛盾除外)。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由学校职能部门计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考核结论作为教师评优、岗位聘任、职务晋升、津贴和酬金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凡申报高级职称的教师,任现职以来,申报晋升教学型教授职称至少有两年为B以上,其中至少有一年为A;申报晋升其它类型、级别至少有一年为B以上。近三年,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不能有D。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据教学工作业绩结果制定相应的奖励措施。

1.在学校范围内公布每年度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成绩A的教师名单,同时,学校给予相应的业绩津贴(3000元/年)作为奖励。

2.设立“沈阳师范大学优秀教学工作业绩奖”(5000元/人),每两年评一次,用以表彰教学业绩突出的教师,其中优秀的青年教师占有一定比例。

3.设立“沈阳师范大学优秀教学业绩专业”(5万元/专业),每两年评一次,用以表彰教学业绩突出的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