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办法

发布者:戏剧艺术学院发布时间:2019-05-30浏览次数:1552


沈阳师范大学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我校“人才强校”战略,激活现有人才资 源优势,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升教师队伍质量,建设一支政治素 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教师队伍,根据辽宁省委 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辽 委发〔2018〕35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师进修培训坚持“统筹规划、按需选派,在职为主、 学用一致,注重实效、优化提升”的原则,紧密结合学科专业建设 和师资队伍建设实际,有计划、分批次地选派一批优秀教师参加各 类进修培训活动,将教师进修培训经历作为职务晋升、职称评聘、 人才培养工程项目选拔的重要依据,不断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为推进学校内涵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学校全体在编在岗教职工及人事代理人 员。

第二章 类别与时限  

    第四条攻读博士学位及博士后研究  

    (一)国内攻读博士学位。鼓励教师以不脱产方式攻读国内高 水平大学或科研院所博士学位,选择脱产方式攻读国内博士学位 的,期限不超过 36 个月。

    (二)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鼓励教师攻读世界排名前 500 名(QS 世界大学排名)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博士学位,国(境) 外攻读博士学位一般采取脱产方式,期限为 36-48 个月,具体以进 修学校学制或录取通知书(邀请信)为准。国(境)外攻读博士学 位未完成学业需要延期的,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及学校审批通过 并签订延期协议后方可执行,延期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三)开展博士后研究。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申请进入博士后 流动(工作)站深造,一般采取不脱产方式,在提升本人的学术能 力和水平同时,须较好地完成个人教学科研工作任务;选择脱产方 式的,须完成科研工作任务。博士后研究期限不超过 24 个月。

    第五条国内进修培训  

    (一)国内访问学者。指教师以访问学者的身份在国内知名高 校或科研院所进行教学科研工作实践及学术交流。国内访问学者分 脱产或不脱产两种方式,脱产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二)课程进修培训。根据专业建设需要和新开设课程情况, 报学校批准的进修课程,主要选派具有 2 年以上教龄及专业理论基 础扎实的中青年教师。课程进修培训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三)骨干教师进修培训。指教育部或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组 织的教师能力提升进修活动,主要选派本学科专业业务能力强、工 作表现突出的优秀教师,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四)“双师型”教师进修培训。指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 能进修培训,以及参加学校、企事业单位生产实践、技能培训、挂 职工作等进修活动。“双师型”教师进修培训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五)其他类型进修培训。指对近 2 年新参加工作教师(含辅 导员)和新转入教师进行的岗前培训、现代教育技术培训、青年教 师教学能力提升培训等,以及由教育部、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组织 的其他进修培训。

    第六条国(境)外进修培训  

    (一)国家公派出国(境)。指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等政 府机构选派,并经学校认可的出国(境)进修。国家公派出国(境) 期限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单位公派出国(境)。指学校自主组织选派的出国(境) 进修,包括以访问学者、高级研究学者等身份出国(境)从事学习、 科研活动或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等。单位公派出国(境)进修培 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2 个月,其中高级研究学者期限不超过 6 个 月。

    (三)自费出国(境)。指由教师自行联系,经学校批准的自 费出国(境)访学、进修、培训等。自费出国(境)进修培训期限 不超过 12 个月。

第三章 条件要求  

    第七条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质优、发展潜力大、创新精神强, 在教学、科研及管理服务岗位中勇挑重担、责任感强、师德好、师 风正的教学科研骨干。

    第八条申请进修的院校应当为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院所或 对口专业学校,申请进修的学科专业方向须与本人现从事的岗位或专业方向相符。优先支持学校重点建设领域和一流学科、一流专业、 师范专业等重点方向

    第九条在我校工作满 2 年后可以申请进修培训,原则上进修 结束后 3 年内不得申请进修。参加 3 个月以内培训进修的教职工须 回校工作满 1 年以上,且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可申请下一次进 修培训。在我校未达到服务期限的教师申请脱产进修,需在原协议 基础上顺延与进修时间相同的服务年限。

    第十条教职工有师德失范行为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2 年 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进修培训。待岗人员申请进修培训,按有关 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个人申请。教职工本人根据进修相关要求,填写《沈 阳师范大学教职工进修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关材料。考 取博士研究生或进入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的,需提供录取通知书 或其他录取证明材料;申请访学或进修培训的,需提供对方单位的 正式邀请函及学习研究培训等安排计划。

    第十二条单位推荐。各单位围绕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实 际情况,论证申请人工作内容和进修专业的契合度,综合考虑申请 人的日常表现及近几年考核结果,在确保进修真实性基础上,经教 授委员会研究后择优推荐

    第十三条学校审批。学校根据各单位的推荐意见,结合学校 学科专业需求和师资队伍建设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对于需要遴选推荐的,将按照相关程序确定推荐人选。担任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 的专任教师申请脱产进修,还应按学校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关 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公派出国(境)人员谈话。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与 公派出国(境)1 个月(含)以上人员进行出国(境)前谈话,明 确出国(境)注意事项及有关纪律要求。

    第十五条签订进修协议。经学校审批后,签订进修协议,明 确各方的权、责、利,切实提高进修效果。

    第十六条教职工参加各级各类进修培训活动,均需学校审批 并到人事处备案,未经审批备案的培训进修经历在职务晋升、职称 评聘、薪酬待遇、人才培养工程项目选拔等工作中不予认定。

第五章 薪酬待遇  

    第十七条脱产进修期间的薪酬待遇  

    (一)脱产攻读国内博士学位。参加第五条所列国内进修培训 活动,按学校考核相关文件规定减免教学工作量,不减免科研工作 量,享受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保险、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停发岗位津贴。

    (二)脱产攻读国(境)外博士学位。参加第六条所列国(境) 外进修培训,按学校考核相关文件规定减免教学工作量,不减免科 研工作量,在办理担保手续后,可享受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 保险、公积金等待遇,停发岗位津贴。延期期间保留公职,不发放 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由教师本人提前预存各类保险和公积金个人应缴纳部分。

    (三)脱产进入国内外博士后流动站。保留公职,不发放基本 工资和绩效工资,由教师本人提前预存各类保险和公积金个人应缴 纳部分。

    (四)脱产进修期间,进修人员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参与年度 考核且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可以参加调资,进修期限内的工龄 连续计算。

    (五)国内外进修 3 个月以内,如能完成全年的教学科研任务 且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上报人事处审批备 案,不停发岗位津贴。

    第十八条国内外博士研究生学费报销  

    (一)专任教师攻读博士学位,来校工作满 5 年(不含脱产学 习时间)不足 10 年的,学校承担其学费的 1/2;来校工作满 10 年 (不含脱产学习时间)及以上的,学校承担其学费的 2/3。专任教 师通过“学校与海外联合培养博士项目”攻读博士学位的,学校承 担学费 3 万元。

    (二)单科类(外语、艺体)专任教师攻读博士学位,学校 承担其学费的 2/3。

    (三)专任教师岗位以外人员考取博士研究生并取得博士学 位,学校承担学费 1 万元;攻读博士学位转为专任教师岗位,报销 学费按专任教师攻读博士学位标准执行。

    (四)专任教师岗位人事代理人员,可不脱产(如脱产学习 须办理解聘手续)攻读博士学位,学校不给予资助。进入编制且聘任到教师岗位后,攻读博士学位按专任教师标准执行,工作年限以 签订人事代理合同日期计算。

    (五)以上学校承担的学费总额上限为 3 万元。

    第十九条其他待遇  

    (一)专任教师攻读博士学位每年提供 1000 元的生活补助费; 每年报销 1000 元的资料费;每年报销 2 次往返交通费(沈阳至进 修单位所在城市或出境前国内转机城市),单次最高报销 1000 元; 以脱产方式攻读博士学位每月提供 1000 元博士补助。博士补助、 生活补助费、资料费、交通费发放期限不超过 3 年。

    (二)参加国家公派出国(境)项目、国内访问学者项目,进 修培训费实报实销,不超过 5000 元;参加课程进修、骨干教师进 修和“双师型”教师进修培训费实报实销,不超过 3000 元;参加 学校统一组织的进修培训等活动,由学校承担进修培训费。

    (三)采用脱产方式学习进修的,符合条件可参与职称评审, 评审通过后,暂不兑现新岗位待遇,进修结束回校工作后按新聘任 岗位兑现,任职时间从评审通过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进修待遇所涉及的学费、培训费、补助费、资料费、 交通费、考试费等经费支出、使用与管理,均须按国家财政及学校 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管理与要求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须把教师进修工作纳入本单位师资队伍 建设整体规划,在确保正常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坚持按需培养、学用一致的原则,有计划地做好教师进修的审核、推荐工作。

    第二十二条进修人员到达进修单位后,10 日内应主动通过电 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与所在单位取得联系,并定期向所在单 位汇报学习、科研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进修人员应在批准进修期限内完成协议约定的 进修学习任务。进修期间应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自觉遵守 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擅自改变进修的国别、单位、 身份及计划等。

    第二十四条进修人员需按期回校工作,除国(境)外攻读博 士学位可申请延期外,其他各类进修人员不允许延期。进修人员进 修结束后 10 日内到人事处报到。持本人学历、学位证书(国外读 取学位的需提交教育部认证材料)、进修结业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 印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进修人员取得博士学位后,需在我校服务 10 年, 服务期未满申请调离我校的,须一次性缴纳合同违约金 20000 元, 服务期未满违约金 10000 元/年和在读期间由学校支付的有关培养 费用(不含工资)。

    第二十六条进修人员回校报到后,由所在单位组织考核。进 修人员需提供进修单位或导师为其出具的学习及工作情况书面评 价报告(由对方单位盖章或导师签字),明确学习情况、工作内容 及综合表现等;在一个月内向所在单位全体教师作一次报告,汇报 进修培训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派或自费出国(境)进修人员,在出国(境)学习、访学期限内,其在我校工作的配偶不得同时申请出国(境) 进修交流。如需探亲,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安排在寒暑假、 法定节假日,期间发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等问题,一切责任由本 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攻读博士学位未取得博士学位者,退还其在读期 间学校支付全部培养费用(不含工资)的 50%。进修期限已满、无 故未按期归校者,按旷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沈阳师范大学教 师培训工作实施办法》(沈师大校发[2003]222 号)和《沈阳师范 大学教师攻读研究生的有关规定》(沈师大校〔2006〕217 号)同 时废止。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沈阳师范大学教职工进修申请表

附件: 沈阳师范大学教职工进修申请表 

出生年月 所在单位 聘用形式 到校工作时间 聘用岗位 是否为中层 领导干部 上次进修类别 与期限 进修学校 进修专业 现从事的专业 (研究)方向 进修类别 进修时间 是否脱产 (内容须包括:1.进修申请理由;2.进修类别与学习计划;3.预期目标与期限; 4.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等。) 本人签字:

所在 单位 教授 委员 会(负 责人) 推荐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学校 职能 部门 意见 (报考意见)
负责人签字: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备注:审批时,考取博士研究生或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需提供录取通知书;申请访学或培训进修的, 需提供对方单位的正式邀请函及学习研究培训等安排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