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发布者:戏剧艺术学院发布时间:2019-05-15浏览次数: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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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
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
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 号)、《新时代高校教
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 号)、《教育部关于高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 号)等文件
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
人根本任务,明确新时代教师职业规范和师德底线,加强对广大教
师的警示提醒和严管厚爱,弘扬新时代教师道德风尚,增强教师的
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推动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努力建设
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
伍。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以及返聘人
员、临时性编外人员、各类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工作机制及职责  
第四条严格落实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
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责任单位(部门)具体落实、
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
人,全面负责学校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2
第六条党委教师工作部是师德失范行为举报、投诉、信访的接
待受理单位,负有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职责。
第七条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
接领导责任,负有对本单位教职工师德教育和考核督查的职责。
第八条教职工应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发生师德失
范行为的,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  
第九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
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党的纪律规定、违反宪法和法律、丑化
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形象的言论或行为。
第十条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与统一、
有损国家尊严和民族团结、危及意识形态安全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的言论或行为。
第十一条通过课堂教学、讲座、论坛、研讨会等公开场合,或
通过微博、微信、QQ 等各类社交媒体,或通过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
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言论或行
为,或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健康内容及错误思想等。
第十二条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擅自停课、调课或请人代
课,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第十三条在课堂教学、科研实验、课外实践等活动中面临突发
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等行为。
第十四条从事对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有不良影响的活动,要求学
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等。3
第十五条讽刺、侮辱、恐吓、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
教唆学生讽刺、侮辱、恐吓、歧视、欺凌其他学生。
第十六条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或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
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第十七条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教育教学成果和学术成果,
伪造、拼凑、篡改科学实验数据、调查结果。
第十八条科研成果署名不当或一稿多投,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
成果。
第十九条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
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第二十条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以及其他
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一条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行为,违规使用科研经
费,或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第二十二条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各类评价活动,干扰和
妨碍他人科研活动,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在招生、考试、推优、入党、保研、奖学金评定、
就业及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奖评优、绩效考核等工
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
第二十四条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教材、报刊、生活用品、社
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
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等行为。4
第二十六条传播、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传销、宗教活动、封建
迷信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或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
等行为,包括利用网络从事相关非法活动等。
第二十七条假公济私,欺骗组织,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
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
会、违法违规上访等活动,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
秩序。
第二十九条采取谩骂、侮辱、诽谤、恐吓、威胁、打击报复等
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工作等行为。
第三十条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伪造证据,恶意诋毁、中
伤他人,恶意泄露他人隐私等行为。
第三十一条寻衅滋事,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毁坏公共财物等
行为。
第三十二条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不负责、不作为,无故不承担
或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拒不接受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违反相关保密规定泄露秘密等行为。
第三十四条其他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三十五条基本原则及要求。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
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
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六条问题受理。党委教师工作部接到师德失范行为举5
报、投诉或信访后,应及时受理并进行初步核实。经核实,教职工
确有师德失范行为的,党委教师工作部应第一时间立案并进入相关
处理程序。
第三十七条成立调查小组。学校成立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小组,
明确牵头单位、主体办理单位和配合单位及小组成员。原则上党委
教师工作部为牵头单位,被反映人所在单位(部门)为主体办理单
位,相关职能部门为配合单位。
第三十八条调查核实。反映问题受理后,调查小组第一时间进
行调查、取证、核实等工作,问询被反映人和相关人员,收集、查
证有关证据材料。当事各方有责任配合调查核实,实事求是说明相
关情况,不得隐瞒不报,不得弄虚作假。未经允许,当事各方均不
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第三十九条形成调查报告和初步处理意见。调查小组根据调查
核实结果,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学校党委研究
确定。
第四十条作出处理决定。调查小组向学校党委汇报调查结果和
初步处理意见。学校党委经研究,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四十一条处理决定落实。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对学校党委作
出的最终处理决定进行落实,应将处理决定通报给相关单位(部门),
各单位(部门)根据最终处理决定落实相应的处理。处理材料和决
定应按规定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四十二条自查整改。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单位(部
门)应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整改情况。6
第四十三条处理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执行期满后,党委教师
工作部根据失范行为人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延期或解除
决定均要按规定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四十四条问题线索移送。通过调查核实,发现被反映人涉嫌
违规违纪,党委教师工作部应及时将该问题及相关调查核实材料移
交学校纪委做进一步处理。
第五章 处理或处分  
第四十五条对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教职工
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四十六条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
通报批评,取消其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奖评优、
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
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
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为 24 个月。
第四十七条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
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
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
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
处分。
第四十九条关于教师绩效评价、年度考核和薪资待遇等其他对
应的处理或处分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7
第六章 工作问责  
第五十条师德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
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相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
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
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
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
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
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五十一条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单位(部门)党政
主要负责人应向学校分别作出检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
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
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未涉及的或与国
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