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戏剧艺术学院教师招生考试失范行为的规定

发稿时间:2019-05-13 浏览次数:791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沈阳师范大学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加强对我院招生工作的保密教育和纪律约束,特制定如下规定。

1、严禁我院教师组织或参与校内外一切高考、考研辅导活动或编写各种辅导资料。

2、严禁命题教师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或命题工作情况,严禁动员、强迫或暗示学生接受(有偿)辅导,或有暗示出题范围等违法违规行为。

3、严禁我院教师利用或租借学院场地、教学设施及教学资源从事有偿考前辅导。

凡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违规所得,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以下处分:在评优选先、职称评聘、师德考核和教学考评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取消任教以来所获得的所有荣誉称号;已取得中高级职称的,予以“高职低聘”;态度恶劣、情节严重或已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解聘、辞退。

学院各单位要对备考学生进行专门的教育活动,引导学生认真学习,注重平时积累,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自觉抵制片面应试倾向。尤其要帮助他们克服过度依赖考试辅导活动的心理,纠正其盲目参加考试辅导活动的倾向,谨防受骗上当。告诫命题教师和学生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谨慎帮助他人有偿或无偿解答考研问题,避兔在未知状态下涉入助考舞弊等。

戏剧艺术学院将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要求,责任到人。对有命题教师组织、参与招生考试(有偿)辅导、助考、透题、泄题等行为的,严格按照我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戏剧艺术学院

2019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