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暂行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1-11浏览次数:161

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暂行规定


研究生参加实践活动是培养、锻炼、促进、检验研究生实际工作能力的一个重要环节。各培养单位应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结合研究生的具体情况,将其列入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当中。
一、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
(一)科研实践(含协助科研):参加各种内容和形式的专题调查、科技服务、课题研究;结合研究生科研课题举行专题学术讲座;协助有关单位解决科研、生产和管理中的技术问题等。
(二)教学实践(含协助教学):为本科生上辅导课,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等。
(三)管理实践(含协助管理):担任本科生或低年级研究生的辅导员,参与学校各管理部门的行政或教学管理工作。
二、实施方式
由指导教师根据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的要求,提出研究生参加实践活动的意见,经培养单位批准后报研究生处审核实施。
三、时间安排
实践活动可安排在第四学期期末前完成,累计时间不少于四周,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散进行。
四、考核方式
(一)研究生在参加实践活动前须填写《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注明实践活动的任务和要求。
 (二)社会实践结束后,研究生认真写出社会实践总结,并提交科研实践内容所涉及的证明材料。如科学技术总结要有技术说明、意义与效益、技术合同书等;专题调查,应提交调查报告并附有进行调查时必要的资料等。
 (三)考核小组根据研究生所在实践单位对其实践活动的评价、完成任务的质量、效益以及自我总结情况进行评审考核。考核成绩按“通过”或“不通过”记载,对表现突出者可评为“优秀”;“不通过”者应继续实践,直至通过为止。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为“不通过”,应继续实践:
 1.没按规定时间完成规定任务或无充分理由未完成规定任务者;
 2.实践工作不认真,违反学校和实践单位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