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1-11浏览次数:100

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阳师范大学文件

沈师大校[2014]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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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和省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实施意见》(辽财教[2013]505号),以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14]376号)文件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二、资金来源
  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承担我校省重点学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中央财政补助30%资金,学校自行承担70%资金用于一般学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三、资助金额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根据省财政厅和教育厅相关规定,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四、助学金发放及管理
  1、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以银行卡的方式按月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每年按10个月发放(2014年按学期一次性发放)。
  2、下列情况不具备资助条件:
  (1)超过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2)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3、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享受年限按照国家及辽宁省相关规定执行。
  4、学校成立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牵头,研究生处、校务办公室、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学科与科研工作处、审计监察处、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培养单位分管研究生工作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助学金的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
  五、本办法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六、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沈阳师范大学校务办公室 2014年9月1日印发
(共印1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