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1-11浏览次数:51

沈阳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研究生培养应依据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
  二、培养计划
  研究生培养工作分为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与教学工作两部分。培养计划是指依据本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由导师根据研究生的培养方向、科研内容、特长所制定,并由培养单位批准的研究生具体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应对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学位课、必修课、选修课、研究课题、实践环节以及论文工作进程等做出具体安排。
  培养计划应在导师与研究生互选确认后的四周内完成。由指导教师提出,经本学科导师组讨论,所在培养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备案。培养计划一经上报,原则上不应改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动的,应履行上述手续。
  三、教学管理
  (一)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是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的依据。凡未经正式批准列入培养方案的课程不能列为研究生课程。培养单位负责组织任课教师编制教学大纲,并备案存档。
  (二)需要开设培养方案规定以外的新课,必须在开课前一学期写出论证报告及详细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经培养单位审批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
  (三)为了扩大研究生的知识面或及时掌握新的计算、测试手段等,支持开设临时的课程或讲座,临时性的课程也要填写详细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经培养单位审查同意后实施。该课程的考试,只记成绩,不计学分。教师计工作量。
  (四)硕士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一般要由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承担。有较高学术造诣、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也可承担部分研究生课程。研究生的学位课必须由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承担,有特殊情况需要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承担时,需经学校批准。
  对一些实验性较强的选修课助教也可以承担该课程的教学工作,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已取得硕士学位,并最少讲授过一届本科课程;
  2.教风踏实、教学效果较好;
  3.该学期研究生教学计划中,任课助教占任课教师比例未超过五分之一。
  (五)授课中要注意教师的稳定性,对已开设的课程,凡授课教师胜任的,无特殊情况不要更换。
  (六)同专业、不同导师或不同专业安排的教学计划中,同一门课程开课时间不统一时,由研究生处进行调整,做出统一安排。
  (七)根据研究生培养计划,培养单位应于每学期开学前将教学执行计划和课程表报送研究生处。
  (八)任课教师应严格按教学大纲中的教学计划组织教学,任课教师无故不得私自改变教学计划及擅自转交授课任务。如有特殊情况,应征得培养单位的同意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九)研究生处根据培养计划,将对任课教师的授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包括任课教师的教案、执行教学计划情况。一门课有两次误课,通报批评,累计四次误课则通报取消此课的教学工作量。研究生处可以采取不同形式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及教学质量等问题,如发现确有不胜任工作的教师,研究生处将做出撤换任课教师的意见,以保证研究生的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十)接纳进修生听课,由学校批准。
  四、考试
  (见《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与成绩管理规定》)
  五、社会实践内容
  (见《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的规定》)
  六、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规定
  (见《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术活动及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七、中期考核
  (见《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