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2015年征兵工作开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6-02浏览次数:52

我校2015年征兵工作开始啦


一、征集对象

 我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和在校就读的适龄大学生。年龄要求:普通高等学校男性在校生为2015年年满1822周岁(199311日至19971231日期间出生),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周岁(199211日以后出生),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199111日以后出生)。普通高等学校女性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为2015年年满1822周岁。

二、征集条件

 (1)视力:左眼4.5以上;右眼4.6以上。

 (2)男性身高4000px以上;女性身高3950px以上。

 (3)体重:身高减去110为标准体重。

  男生:上限加上30%,下限减去15%

  女生:上限加上20%,下限减去15%

三、报名方法

  即日起,有意入伍参军的学生可直接到全国征兵网报名。

四、政策待遇:

  凡经上级部门批准入伍的大学生士兵可享受我校、辽宁省以及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征兵咨询咨询电话、联系人:86592989、王冶。


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流程

1.网上报名阶段:有应征意向的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登录学信网进行实名注册,然后进行网上报名。

2.填写、打印《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以下分别简称《登记表》、《申请表》),交所在高校征兵工作管理部门。

3.初检初审阶段:报名截止到710日,7 15 日前,毕业生离校前,在高校参加身体初检、政治初审,符合条件者确定为预征对象,高校协助兵役机关将《登记表》和《申请表》审核盖章发给毕业生本人,并完成网上信息确认。初审、初检工作最晚在 7 15 日前完成。

4.实地应征阶段:7 30 日前,在学校所在地应征的,结合初审、初检工作同步进行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在放假离校前完成预定兵 ; 在户籍所在地应征入伍的,须持《登记表》和《申请表》7 30 日前到当地县级兵役机关参加实地应征。

5.批准入伍阶段:9 月初学校所在地县 ( 市、区 ) 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者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 ( 市、区 ) 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为其办理批准入伍手续。


2015年度大学生参军入伍优惠政策汇总

一、优先优待

1、大学生参军入伍除享受义务兵优待外,还享受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政策及体检绿色通道。(适用: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2013】69号)

2、入伍大学生按规定享受优待政策,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发放。(适用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参动【2013】 69号)
3、国家资助学费: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学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由中央财政提前下拨预算,保证国家助学金及时发放到位。(适用: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财教2013 236号,财教【2014】 180号)

二、选用培养
1、选取士官:
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大学毕业生士兵,首次选取为士官的,参照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有关规定授予士官军衔和确定工资起点标准,在本地方高校学习时间视同服兵役时间。(适用:毕业生;依据:参联【2010】 3号、参务【2010】 734号)
2、士兵提干:
本科以上学历,入伍1年半以上,可以列为提干对象;根据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优先列为提干对象。(适用:毕业生;依据:政联【2011】10号)
3、报考军校: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士兵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军队院校招生考试,年龄放宽1岁。(适用:在校生;依据:政干【2007】389号)
大专毕业生士兵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取到有关军队院校学习,学制两年,毕业合格的列入年度生长干部学员,毕业分配计划。(适用:毕业生;依据:政联【2011】10号)
4、保送入学:
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推荐对象,按照有关规定保送入军队院校培训,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6个月任职培训,专科学历的,安排2年本科层次学历培训。适用:毕业生;依据:政联【2011】10号)
三、升学复学:
1、复学(入学):
应征入伍服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适用: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教学【2013】8号,参动【2013】69号)
2、考试升学加分: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适用:毕业生;依据:参动【2013】69号)
3、高职专科升学:
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时实习经历;(适用: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参动【2013】69号)
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适用:毕业生;依据:参动【2013】69号)
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适用: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参动【2013】69号)
4、政法干警招录:
各地拿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培养计划的20%左右,用于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不再实行加分政策。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报名和录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并适当增加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的比例。(适用: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中政委【2014】31号)

5、免修军事技能:

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适用: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参动【2013】69号)
6、设计“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专项计划规模控制在5000人以内,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不得挪用。(适用: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教学厅【2015】3号)
7、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
鼓励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适用: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教学厅【2015】3号)

8、将考研学分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

退役人员在继续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允许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9、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

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在现行30%的基础上适度扩大,具体比例由各省份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报名情况拟定。(适用:在校生;依据:教学厅【2015】3号)

10、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复学转专业限制:

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适用:在校生;依据:教学厅【2015】3号)

附加:退伍后入学流程

1、高校新生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取并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2、县级征兵办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寄送高校招生部门。
3、高校招生部门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审核《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加盖学校公章,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寄送《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和《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至县级征兵办。
4、 县级征兵办留存备案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将《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送交入高校新生。
5、入伍高校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四、就业服务
1、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适用:毕业生;依据参动【2009】 88号)
2、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适用:毕业生;依据:国发办【2013】78号)
3、在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适用: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国办发【2013】78号)
4、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拿出一定比例的工作岗位定向招录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时,同等条件下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适用: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国办发【2013】78号)
5、乡镇补充干部、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配备时,注重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录;对返乡务农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鼓励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村居“两委”班子的选举。(适用: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参动【2013】69号)

6、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单位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发给经济补助,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适用: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国发【2010】42号、《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戏剧艺术学院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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